【蘆蕩小舟 第五章 香江歲月 2 船舶起義 下】
原文出自蘆蕩小舟網站,該網站全部原始資料來自吳荻舟家人收藏。2017年是香港“六七 暴動”五十周年,一部頗富爭議的紀錄片 《消失的檔案》在香港和北美巡演,及後牛津出版社出版程翔著 《香港六七暴動始末 — 解讀吳荻舟》一書,此前還有2013年天地出版社出版的余汝信著 《香港,1967》一書、2013至2016年光波24的電子雜誌 《向左向右》 。以上電影、書籍和網絡傳媒從我們努力整理的家族史中引用了大量有關香港六七暴動的關鍵文獻。電影和書籍出版後,事件重新受到社會廣泛討論和關注,其中有些議論不免偏頗。吳荻舟家人希望妥善保存原始文件,供對這段歷史有興趣的人研究,同時通過這個網站,客觀中肯原汁原味陸續發表所收藏的孤本資料。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公開宣佈香港所有國民黨企業歸人民所有,10月21日,代表新中國政府的大律師陳丕士登報聲明:人民政府有權接收中華民國在港各機構和物資,招商局也在接收之列。
父親吳荻舟和陳天駿的會見都是很秘密的,他記得《華商報》停辦之後就常常約陳天駿晚上在人去樓空的《華商報》機房會面,父親回憶說,他們坐在一條長凳上,一小時兩小時地談話,策劃起義,很興奮,還說過船員回國後的前途:工作一定會妥善安排,不會失業,工資待遇一定按國內政策安排。
“老陳,現在要盡可能多地找藉口把散在東南亞、日本、臺灣、菲律賓的船集中到香港來,為了不暴露我們的意圖,又要特別小心做好船長的工作,找到充分理由,把船留在香港。戰略上來一條扣一條,多多益善,人民的財產,都要回到人民手裡,但在具體戰術上,又要做得靈活,選一兩位極可靠的船長,攬一些貨,把船放出去,作為掩護,使陳福善、徐學禹這些死硬派,見到有來有往,不起懷疑。可又要隨時能調回來,放出去是為了能更多地收回來。”
陳天駿說:“這點有絕對把握,已經聯繫好幾位船長,都簽了名,留在港內的,都有一定的理由,如小修、洗底、鏟鏽,有的還進了廠……”“進哪家廠?不是九龍、太古吧?按國際海事法律,船進了塢,要臨時接受船塢指揮,宣佈起義,會發生產權糾紛……”“不,船要在船臺上才有這問題,何況我們進的是旺角船廠,戰時被日寇強佔,戰後才收回來,它的產權是招商局的。”
“這就好了!”
陳天駿準備了一張紙,每說通一名船長,便請船長在紙上簽名,但為了不分先後,是繞著一個圓圈簽名,然後由陳天駿保管。父親想起連貫說陳天駿聰明、能幹。
宣佈起義前一個多月,未到約定日期,父親忽然接到陳天駿電話,要求當晚見面。這天父親為安排一批人上船去天津,到報館辦事,否則也接不到陳天駿的電話。父親整理好名單,送到中華旅社,交給李濟深留下的關係,再回報館,准七點陳天駿就來了。他迫不急待地說,有一個自稱高山克的人來找他,說自己是華東空軍司令,要他馬上起義搶頭功,還說等他回信,很急,陳天駿問父親是否知道此人此事。
父親一聽就知道是假的,可能國民黨特務聽到什麼風聲來摸底,便斬釘截鐵地說:“如果那人再來,就堅決表示:‘我忠於國民黨,決不投共。’態度要堅決,話說重點都行,這話我是代表黨說的。不過,登禹船長自己會不會要搶頭功?”
“我估計不會。”“我們的確擔心這點,”父親說,“你一定要做好登禹船長的工作,這是為立更大的功,我們的目的是團結更多的船長,起義的船越多越有功。登禹先動,打草驚蛇,引起國民黨注意,不但會強迫現在停港的船開走,還會強迫在外航行的船不來香港,這樣,整個起義計劃就被破壞了,登禹船長表示不起義,‘效忠黨國’,要把道理講清楚,表態越堅決越能掩護其他船。”陳天駿同意了,他問:“這意見可以對其他船長說吧?”“可以!告訴他們,如有人去勸他們起義,都可以這樣表態,當然,話有各種說法,才不致使蔣特摸到是事先約好的,否則,也會引起懷疑,必要時,罵幾句也行,或‘攬到臺灣的貨,就開臺灣。’一定不能讓蔣特聽到風聲,起義的船愈多愈好,是一條原則。”“對,對,現在已有11條,還有一條就要回來了。”約好下次會面,他們便分手了。離開報館,父親去向張鐵生彙報這事,他完全同意父親的判斷,用濃重的江北口音說:“空軍司令員駐在香港,扯蛋!”
父親回顧說,這些情況,他們都隨時向葉劍英彙報。當時交通很不方便,廣州沒解放前來回都要兜一個大圈子。
彙報內容是查不到的,因為地下工作不留記錄。香港幾個人,基本上是獨力作戰。總的方針就是要求起義。父親和香港海員工會主席張東荃商量以合法手段竭力把船留在香港,動員各船拒絕駛往國民黨控制的港口。12月底,已有l3艘船集中在香港。臨起義前,華東、華南兩條線聯合起來了。父親和劉若明請陳天駿、湯傳篪出面召集決心起義的船長開會,在起義宣言上簽字(1985年在我家中,他們一起回憶,確認是左文淵1950年1月13日把新做的13面國旗送到各船,誇他“很不簡單”)。
1950年1月6日,英國宣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形勢更加明朗。在北京,周恩來發佈命令:令駐港原屬國民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一切主管人員及全體員工,各守崗位,保護國家財產檔案,聽候接收。